有关个税、房产税,总是社会议论的热点。纳税是古今人民都必须履行的义务。虽然古代纳税人的“税负痛苦指数”比较高,但古代政府在减免方面也有让纳税人高兴的地方,每个朝代都会有给纳税人减税的措施。
“税其舍不税其物”,古代亦征房产税
在汉代,刘彻(汉武帝)当皇帝时出现了“缗钱税”。此税种起初是对现金,即所谓“缗钱”一类动产征税。后来扩大征收范围,将田地、房宅在内的家庭财产均纳入征税范围,这应该是封建时代“房产税”的滥觞。
房产税的历史源远流长。反映上古周代国政的典籍《礼记王制》中,即有“市廛而不税”一说,意思是租用公家的店铺则不必再缴营业税。东汉学者郑玄注解:“廛,市物邸舍,税其舍不税其物。”这里的“税其舍”,可以理解为收取房产税。
东晋时出现了“估税”,由此演变出了后世的契税。所谓“契税”,本是一种商税,东晋将之加以发展,规定田宅、牛马、奴婢等的交易均要立契约,根据契约的成交价收税4%,其中卖方承担3%,买方负担1%。不立契约的零散交易,征收“散估”,税率同为4%,全由卖方承担。
单一房产税的正式出现当在唐代,其税名叫“间架税”。间架税得名于其征税单位和方式,每屋两架为间,按屋的好坏分为3等,上屋征税2000钱,中屋征税1000钱,下屋征税500钱。
之后的五代十国时期,后晋少祖石重贵、后周世宗柴荣,均先后开征过“屋税”。
北宋房产税称为“印契钱”,于开宝二年(969)开征。因为当时交易所用契纸由官府统一印制,故名“印契税”。这是中国“契税”这一税种名称的开始,开征之初,就是向典卖田宅对象征收,税率4%。
南宋建炎二年(1128),印契税易名为“钞房定帖钱”。7年后,即绍兴五年(1135),改称“斟合钱”。
南宋房产税的征收相当严格。绍兴五年十二月,朝廷下令地方州县印发“户帖”,规定老百姓所有田土房舍等都要估值纳税,并领取“户帖”,粘贴于门牌上,以便稽查,称为“买帖”。
后来,因为估算田宅价值不易操作,干脆以各家各户田宅多少好坏,分出若干等级,分别交纳1000~30000钱不等的房产税。在此基础上,南宋首创了“遗产税”。
元代征收的“房地租”,已与现代的“房产税”税名非常接近了。
“轻税入官”,政策性减税
“税”,在古代中国比较复杂,不同的朝代有不同的叫法和征收手段,如“役”“赋”“贡”“助”“彻”“租”“庸”“调”“捐”“算缗”“厘金”等。古代在税收政策上,也有值得称道的地方,会有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,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,恢复和促进生产发展。
减税,是古今纳税人的愿望,也是古今通行的惠民政策和做法。减税免税这类“薄税敛”的做法,是古代统治者一贯主张的“仁政”的重要内容之一。那么,古代政府是如何从政策上“薄税敛”的?
一般来说,在建国初期,新王朝都会实行减税政策,以利民生,恢复生产力。如在隋朝,隋文帝杨坚便提倡轻徭薄赋,“轻税入官”,积极减轻民间税务负担。开皇二年(582),在前期减税的基础上,朝廷又将田租户调的应交额降低,并减少了服役天数。接着,还废除了盐、酒官卖制度,停征盐酒税。
停征盐酒税,和现代取消农业税一样,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情。从先秦时起,盐税收入已成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。盐是生活必需品,废除盐税、酒税,惠及千家万户,大大减轻了老百姓的负担。
宋朝立国后,宋太祖赵匡胤下令对百姓种桑、枣树,开辟荒田等,停征租税。宋太宗赵光义即位后,又诏令全国减免税收:“凡州县旷土,许民请佃为永业,蠲三岁租,三岁外,输三分之一。”同时,还废除工商业的杂税。
明太祖朱元璋在减税方面,同样做得很到位。明初,首先降低商业税,改税率为“三十税一”。洪武十三年(1380)又明令,军民嫁娶丧祭之物,舟车丝布之类,都不再征税。
清朝从顺治时期起,便在多地蠲免田赋。康熙年间,全国有更多的地方实行田粮赋役蠲免。康熙皇帝在位60多年中,全国普免、各省轮流蠲免以及区域性蠲免,影响较大的便有30多次。
乾隆十年(1745),朝廷将各省钱粮全行蠲免,这样的“天下无税”,在乾隆三十五年、四十三年、五十五年都曾先后实行过;乾隆三十年、四十五年、六十年这三年,各免全国漕粮一次,这在中国税收史上是少见的。
“普天同庆”,临时性减税
从古代税收史料来看,古代老百姓税赋“痛苦指数”确实还是很高的,特别是在不太平的年份。考虑到纳税的疾苦,除了上述政策性减税外,古代政府还有不少临时性的减税手段。
人头税和土地税,是古代政府最大的税种,也是最主要的减免税种。一般在灾歉之年、皇帝行幸之时,重农劝农、鼓励移民之际,朝廷都会在特定范围给特定对象减免税收。
在汉代,减免税收是朝廷经常性使用的惠民、救荒手段。刘费陵(汉昭帝)主政的始元二年(公元前85年)是个灾年,《汉书·昭帝纪》记载,当年秋八月,朝廷下诏:“往年灾害多,今年蚕麦伤,所赈贷种、食,勿收责,勿令民出抑田租。”
在古代,皇帝外出巡幸,一般也多会减免税收,让当地老百姓“高兴一下”,对皇帝感恩戴德。
《汉书·文帝纪》记载,公元前177年,汉文帝刘恒从甘泉“幸太原”。刘恒在太原停留游玩了10多天。高兴之余,“复晋阳、中都民三岁租”。意思是,免了晋阳、中都两地老百姓3年税赋。
新皇登基,皇帝、皇后过生日,立太子,现瑞象等重大“喜气”的日子,在大赦天下的同时,朝廷也动辄减免税收,实现“普天同庆”。《后汉书祭祀志》记载,东汉刘秀(光武帝)在当皇帝的建武三十二年(公元56年)四月份,改元“建武中元”,大赦天下,博、奉高、嬴三地,不用上缴当年的租粮和畜草。
类似汉代这样“赈灾”式、“普天同庆”式的临时税收减免方式,一直到清末都还在实行,并影响到现代税政。
“大索貌阅”,古代税收大检查
对于现代不时会发生的偷漏税和拖欠不缴行为,在古代亦常见。相应地,古代对之惩罚亦重。
隋初减税幅度很大,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支平衡,隋文帝开展了一场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大检查,时称“大索貌阅”。所谓“大索”即大检查;“貌阅”,即实地核查户口,以严堵漏逃税赋。
唐代征收的“间架税”,对于那些房产多的人家来说,税负很重,所交的税金动辄数百缗,所以不时有人冒险隐瞒不报、少报,以偷逃税款。朝廷为此出台税政,如果敢隐匿一间不报者,“杖六十”。为及时发现偷漏税行为,政策出台了奖励办法,举报人可以得到五十缗“奖金”。
唐代这种“奖励政策”,并非唐朝首创,乃汉武帝刘彻的发明。刘彻在推出“缗钱税”后,紧跟着颁布了一道《告缗令》,此令的中心意思就是以物质奖励的形式,鼓励民间举报偷逃税行为。查实后,被举报人的财产一半归举报人,此即《汉书·武帝纪》中所说的,“令民告缗者以其半与之”。
《告缗令》,可以说是中国税收史上有明确记载的、最早的一次“税收大检查”通知。
宋朝规定,田赋逾期缴纳的,按欠税处理。从实际征收情况来看,宋代逃税情况比较严重,这在南宋时期尤为明显。当时民间对付征税的办法是交易双方私立契约,不向官府报税,时称“白契”现象。
针对“白契”现象,南宋也曾进行税收大检查,称为“括白契”。大检查中,要求百姓自行申报纳税,隐瞒不报、偷漏税者,一旦查到,将没收其偷逃田产总价的三分之一。
元朝对偷漏税者处罚也很重。比如商税,元政府规定,凡隐匿税课者,物资一半没官。偷漏税者一旦被发现,“犯者笞五十”。出于鼓励举报人的考虑,被没收财物的50%将作为奖金奖给举报人。(倪方六)